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
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干部
生活补助费新标准
湘老干[2009]4号、永老干[2009]4号文件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退职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出了调整。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配偶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遗孀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配偶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新标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